1. 工伤医疗费用与康复费用的赔偿;
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;
跨区域就医的交通与住宿费用补贴;
伤残辅助器具的配置费用;
生活不能自理者,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的生活护理费用;
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月度伤残津贴;
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。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条,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接受治疗时,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。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,紧急情况下可先至就近医疗机构急救。治疗费用若符合工伤保险项目目录、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,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这些目录和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联合卫生、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。
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,以及经医疗机构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的跨区域就医交通、食宿费用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,具体支付标准由当地政府规定。
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相关疾病时,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,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。工伤康复费用,若符合规定,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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